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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男子捉奸收情夫“賠償”被判敲詐勒索 二審:偷情不道德但無需賠償

          更新時間:2022-04-07 09:00:50點擊:

          此前報道:妻子偷情被發(fā)現 丈夫收情夫2.5萬“主動賠償”反因敲詐勒索獲刑

          妻子張某在孩子上輔導班時與另一名男子劉某某在酒店偷情,31歲的山東淄博人路某某跟蹤后在酒店房間內撞破這一場景,并收取了劉某某2萬多元補償金。

          此后他向法院提交離婚訴狀,爭奪孩子撫養(yǎng)權,當對方當庭指出他因敲詐勒索被警方立案調查,路某某隨即前往派出所求證時才得知,劉某某在事發(fā)一個月后報了警,其隨即被刑拘,在去年下半年一審法院判處其犯敲詐勒索罪,有期徒刑6個月,路某某后提起上訴,認為劉某某事后報警是想幫助張某在離婚官司中處于有利地位。

          事發(fā)時酒店房間。受訪者供圖

          此案經瀟湘晨報報道后,引發(fā)關注,并有律師免費擔任路某某二審階段的辯護人。

          4月5日,瀟湘晨報記者獲悉,路某某敲詐勒索一案迎來了二審判決。

          在今年3月的二審庭審中,路某某的辯護人給路某某作無罪辯護,認為劉某某并非受到暴力威脅而給錢,而是出于丑事被人知曉的恐懼心理而處分財產。在庭審中,檢察機關提交了補充證據,證實劉某某事后曾前往外地,一直糾結報不報警,并在當地撥打了110。

         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維持了一審原判,駁回上訴。法院認為,劉某某所謂“偷情”行為并不屬于我國法律規(guī)定的需負賠償責任的行為范疇,即上訴人索要賠償的行為不屬于合法正當的維權行為。

          路某某告訴瀟湘晨報(報料微信:xxcbbaoliao)記者,在自己被釋放后,張某又提起離婚訴訟,爭奪孩子撫養(yǎng)權,但開庭后次日又申請法院調解,在法院調解下他獲得了孩子撫養(yǎng)權。對于此次二審結果,路某某稱,自己將繼續(xù)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,“要給親人和自己一個交代”。

          男子撞破妻子偷情,收取情夫2萬多“補償”被判敲詐勒索

          事情起因是在2021年3月28日上午,路某某的妻子帶著孩子去上輔導班,但路某某發(fā)現一些異常,尾隨妻子來到培訓機構,發(fā)現妻子隨后又坐電梯來到了培訓機構下方的酒店房間內,設法開門后,路某某撞見張某和另一名赤身裸體的男子在房間內,張某還穿著情趣內衣。

          路某某隨即拿出手機拍攝視頻,并打了對方男子劉某某一拳。隨后張某離開,路某某和劉某某繼續(xù)待在房間內。根據路某某的說法,對方主動提出要對他進行補償,他索要6萬元,對方稱拿不出這么多,最終分三次通過微信轉賬轉給他25000元,路某某走時還拿走了桌上200元現金。

          路某某在之后因孩子撫養(yǎng)權問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,2021年5月6日開庭當日,對方拿出一份報案回執(zhí),稱路某某涉嫌敲詐勒索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,報案人正是劉某某。此前并不知情的路某某此前前往當地派出所咨詢此事,證實此事為真,他隨后接受了警方訊問,次日被刑拘。

          根據劉某某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的筆錄,他稱案發(fā)當日,當房間只剩下他和路某某時,路某某曾對他說過,“你是博山(隔壁縣)的跑到我們這搞這種事,信不信我找人活埋了你”等話語。劉某某稱,他最初確實向路某某提出過“補償”,但沒想到對方要6萬這么多,最終他通過借錢才湊了2萬多。

          “我當時是想賠償他兩、三千塊錢,但沒想到他要那么多錢……”劉某某在筆錄中稱。

          路某某則認為劉某某報案動機可疑。因為劉某某報警是在案發(fā)一個月后,當時正處于路某某和妻子張某的離婚訴訟期間,路某某認為劉某某此舉是受到授意讓其出于離婚訴訟的不利地位。

          2021年11月2日,該案在淄博張店區(qū)人民法院進行了判決。根據判決書,法院認為,劉某某雖然主觀上有賠償被告人路某某的意思表示,但被告人路某某要求賠償6萬元遠遠超出了劉某某主觀愿意賠償的金錢數額;路某某在看到劉某某難以湊齊6萬元的情況下,降低數額至25000元,最終敲詐金錢數額在25200元。

          法院判決,路某某犯敲詐勒索罪,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,并處罰金5000元。

          此后,路某某不服此案判決,提出上訴,并委托了北京中聞(長沙)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、蕭鵬擔任二審階段的辯護人。

          2022年3月9日,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進行了審理。近日,瀟湘晨報記者獲悉,該院日前已對該案進行判決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
          辯護人無罪辯護:不能認為“開的條件過高就是敲詐,開的條件可以接受就是維權”

          據劉凱律師介紹,在當日庭審過程中,辯護人為路某某做無罪辯護。

          辯護人認為,一審法院認定“被告人路某某以被害人劉某某與其妻子張某開房為由,用手機拍下兩人裸體視頻,并以言語威脅、暴力毆打的方式,向被害人劉某某索要人民幣共計25200元”事實不清、證據不足。

          辯護人認為,“路某某用手機拍下兩人裸體視頻、照片并不是為了曝光二人出軌事實,或以曝光二人出軌事實為由向劉某某索要賠償。被告人筆錄顯示,其拍攝照片視頻是想作為其妻張某婚內出軌的證據,并沒有對外傳播?!?/p>

          而對于路某某拳打劉某某的行為,以及說的“你信不信我找人把你弄山上活埋了”等類似的話,完全是出于泄憤。

          劉某某的筆錄記錄:“一開始他進門的時候用拳頭打我頭部,他還用手機拍照、錄像,我當時害怕他把這些照片、視頻流傳出去……”劉凱律師認為,這充分說明劉某某是基于樸素的道德觀,擔心自己的丑事被人知曉而產生的心理狀態(tài),并非是路某某的行為使劉某某產生精神壓力、內心恐懼心理,并基于該恐懼心理處分財產。

          劉凱律師認為,路某某進門后打了劉某某一拳,與劉某某主動提出補償后,路某某提出6萬元補償兩個行為均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。同時,兩個行為動機不盡相同,不具有手段和目的的牽連關系,不應在刑法上作為一個犯罪行為整體評價。

          另外,捉奸現場只有路某某一個人也未持械,且雙方身高也差不多,體格上劉某某還更加健壯的情況下,難以通過“威脅”、“要挾”的方法使劉某某產生恐懼心理,并基于恐懼心理而處分財產。

          同時,配偶權利關乎人格、名譽、感情,以及作為人的自尊。因此,行為人在維權中不能“過度”就是敲詐勒索。對于侵犯人身權的案件,由于精神賠償沒有上限,因此無論主張多少賠償,都不會超越法律邊界。對于侵犯財產權的案件,雖然不允許精神賠償,但主張權利本身并不違法。即便行為人“漫天要價”,這也只是一個協(xié)商的過程。在這個過程中,開具任何條件都是可以的,當事人有權接受,也有權拒絕。不能認為開的條件過高就是敲詐,開的條件可以接受就是維權。

          二審期間檢察機關提交受害人陳述材料作為補充證據,事發(fā)后去外地還糾結要不要報警

          根據判決書,淄博市人民檢察院當庭發(fā)表出庭意見,被害人陳述、證人證言、原審被告人供述和微信轉款等書證能夠證實,原審被告人路某某對被害人有暴力行為和言語威脅,并且使用手機給被害人以及張某拍攝錄像和照片,這些都給被害人心理造成恐懼,形成威脅,被害人是在路某某暴力和言語威脅以及視頻、照片的影響下被迫提供財務,原審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。原審法院認為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正確,量刑并無明顯不當,建議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
          在二審期間,檢察機關提交幾份補充證據:一份是劉某某的調查筆錄。被害人劉某某陳述,事情發(fā)生后,一直糾結要不要報警。2021年3月31日他坐火車從淄博去的天津,同年4月24日做火車返回淄博,期間一直在天津。同年4月5日他撥打了天津“110”報警,期間一直在天津。4月5日他撥打了天津“110”報警,對方告訴他需要到案發(fā)地公安機關報案,他撥打了張店馬尚派出所的電話報警。4月25日他就到馬尚派出所報案了。

          另外幾份證據包括其通話詳單,車票兩張、殘疾證和雙腿、腿部傷情照片,證明被害人劉某某腿部有殘疾。

          庭審中,路某某的辯護人當庭對這些證據提出質疑。辯護人認為,淄博市人民檢察院補充的證據不能成為二審審查內容,更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。

          “對證據進行了補充,則證明一審審理的內容存在事實不清,證據不足,應該發(fā)回重審。”劉凱律師說,如果在二審程序中補充證據,以補充后的事實和證據為依據對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,因該判決結果是終審判決,這就直接導致被告人喪失上訴權。

          同時,辯護人對補充證據的“真實性、合法性以及關聯(lián)性”提出質疑。一方面,劉某某補充陳述的內容與之前他之前的陳述存在矛盾之處。比如,他此前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曾說在案發(fā)后與路某某妻子再無聯(lián)系,微信也刪了,但律師調取的路某某此前起訴張某離婚案中,張某提交的關于路某某涉嫌犯罪的相關報案回執(zhí)等材料就是來源于其與劉某某的聊天記錄。另外,其他幾份證據都是均為劉某某所提供的復印件、照片、手機截圖,無法與原件進行核對,更無法驗證其真實性。

          對此,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經查,本案檢察機關根據案情需要提取的報警電話詳單及車票等證據,能夠還原本案的事實,是對一審已經指控犯罪事實的補強,可以作為定案依據,辯護人認為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意見于法無據,不能成立。

          二審法院:上訴人索要賠償不屬于合法正當的維權行為

         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綜合后認為,關于上訴人是否有權索要經濟賠償的問題,本案系因被害人劉某某與上訴人之妻張某存在不正當關系引發(fā),雖然被害人劉某某不道德行為在先,但劉某某的行為并不屬于我國法律規(guī)定的需負賠償責任的行為范疇,即上訴人索要賠償的行為不屬于合法正當的維權行為。

          關于被害人是否自愿賠償的問題。根據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、證人張某的證言及上訴人路某某的供述證實:案發(fā)當日,雖然被害人有補償的意思表示,但上訴人實施毆打、言語威脅在先并以禁止離開房間相要挾,被害人最終給付25200元并非在雙方自愿、平等基礎上協(xié)商之結果,上訴人索要錢財超出了被害人自愿補償的范圍。被害人事后不久報警,亦說明了這一點。

          關于上訴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的問題。經查,根據上訴人的供述,上訴人首先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和言語威脅,被害人提出予以補償后,上訴人主動索要6萬元。在被害人認為過高難以承受時,上訴人表示“你先打電話借錢吧,能借多少算多少。”并再次言語威脅,“可以等,但是這件事處理不好咱誰都走不了!”根據被害人陳述,被害人也產生了恐懼心理,“我當時害怕他傷害我,怕他打我,當時他跟我說拿不出錢來不讓我走。”綜上,上訴人以言語威脅方式,索要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據為已有,其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。

          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上訴人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以言語威脅的方式,向他人索要財物,數額較大,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。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
          孩子撫養(yǎng)權已歸父親一方,當事人:將繼續(xù)申請高院再審

          4月5日,路某某告訴瀟湘晨報記者,自己去年在被羈押在看守所6個月后,剛好這個時候收到了一審法院的判決書,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,此前,他向法院撤回了與張某的離婚訴訟。

          在從看守所被釋放后不久,妻子張某又向他提起了離婚訴訟,爭奪孩子的撫養(yǎng)權。該案在去年12月下旬開庭。在庭審中,雙方均為爭奪孩子撫養(yǎng)權提出自己的觀點,路某某認為,張某在婚姻存續(xù)期間出軌,與他人發(fā)生不正當性關系,系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方,另外,其經濟能力也無法保障孩子的成長,所以張某并不適合成為孩子的監(jiān)護人。而張某一方則指出,路某某受過刑事判決。

          路某某稱,在庭審的第二天,張某又委托律師進行調解,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(xié)議,孩子的撫養(yǎng)權歸屬路莫某,由張某每月支付生活費800元,每個星期可以探視兩到三次。

          而對于二審的判決結果,路某某稱,他將繼續(xù)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。他始終不認為自己有罪,也從未簽署過認罪認罰書。

          路某某稱,自己在被刑拘后,得知消息的奶奶也因此臥床不起,奶奶是從小撫養(yǎng)他長大的,在他被釋放后就病逝,這也讓他很自責。

          “不管怎么樣,我要給奶奶,孩子,和我自己一個交代?!甭纺衬撤Q。

          瀟湘晨報記者 曹偉 實習生 吳夢雨